关于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6〕9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1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有效对接,推进我市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深入展开,现就市区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就业见习学员
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中专校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就业见习单位
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并实施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
二、补贴标准
1、学员生活补贴
对列入就业见习计划的学员,就业见习期间每月的生活补贴按见习期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支付,就业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
2、基地工作补贴
对承担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单位接收就业见习实际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工作补贴。就业见习单位应为见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3、留岗补贴
对年度内留岗率在50%以上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留岗补贴。 留岗是指见习单位与见习学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对见习学生的生活费补贴和基地工作补贴,见习天数十五天以上的,按标准发放;不满十五天的,补贴不予发放。
三、就业见习学员确定
就业见习基地通过面试确定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并向区人社部门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就业见习学员上岗花名册》(附件1)
2、《无锡市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2)
3、《无锡市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合同书》(附件3)
4、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复印件。
区人社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根据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安排,按总量控制,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优先的原则,确定就业见习人员名单。
四、补贴申请
(一)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和基地工作补贴的申请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就业见习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向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1、《无锡市就业见习学员考勤表》(附件4)
2、《无锡市就业见习学员职业能力评估表》(附件5)
(二)留岗补贴的申请
每年4月30日起对上一年度留岗补贴进行审核,上一年度内开展就业见习,学员留岗率在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期跨年度的,计算时间延至4月底),携带以下材料于4月30日前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就业见习留岗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就业见习留岗毕业生一览表》(附件7)
五、补贴审核与拨付
区人社部门在收到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就业见习学员的实际见习情况及劳动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参保等留岗情况完成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相关材料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六、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