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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操作办法

首页标题    关于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操作办法

锡人社发〔2016〕4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现将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认定对象

  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抚恤补助金人员。

  2、军队退役人员:指退出现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程序与离岗退养、协保人员以外的其他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一致。认定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失业登记所需携带的其他材料,根据人员类别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民政部门核发的《抚恤补助证》原件。

  2、军队退役人员: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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