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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就业服务补助的通知

首页标题    关于发放就业服务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20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7〕34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号)有关规定,现就就业服务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本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服务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

  三、补助条件

  成功推荐服务是指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服务后,劳动者实现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一人员一年内重复推荐的不再补助。推荐就业为劳务派遣用工的,不予补助。

  四、发放程序

  (一)信息录入。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时,通过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hrss.wuxi.gov.cn/),将被推荐人员和推荐的就业单位等信息录入“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服务系统”。

  (二)个人确认。系统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推荐信息(包括推荐机构、推荐就业单位以及推荐时间等)发送至被推荐人员,由本人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无锡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端进行确认。

  (三)系统核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通过金保系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服务信息、被推荐人员的确认信息,以及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等,进行数据核查汇总。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数据核查汇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人数、补助金额等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拨付。

  五、疫情防控期间吸纳外来务工人员补助

  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除执行上述政策外,鼓励企业吸纳外来务工人员,对吸纳初次来锡外来务工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所在区可按不超过1000元/人给予补助;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服务企业用工作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输送初次来锡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所在区可按不超过1000元/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同一人员不重复补助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体补助政策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执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分配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补助。

  六、工作要求

  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统筹地区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落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按规定追回资金,取消补助申报资格,依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抽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锡人社发〔2015〕204号文件中涉及就业援助奖励资金部分的内容同时废止。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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